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7号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2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50104328M。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瑞勇,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瑞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并于2021年3月18日以与被告程瑞勇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