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慧芳,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生,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系叶慧芳丈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叶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