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211号 原告:王佳妮,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美桑桑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二区42幢2-3单元二楼。
经营者:王琴,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佳妮诉被告义乌市美桑桑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王琴)、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佳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