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871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源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699号1号楼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杭州源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