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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厚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厚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厚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厚燕,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浩,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厚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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