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1民初46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辉区马路边串串香火锅店,住所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89号。
经营者:孙晓云,女,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辉区马路边串串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