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8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远征,男,1990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远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