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5355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辉,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新贝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振兴工业区双莲路082号1楼2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钏。
被告:陈金钏,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温岭市新贝鼠鞋业有限公司、陈金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