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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长乐漳港卓榕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长乐漳港卓榕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长乐漳港卓榕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4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漳港卓榕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经营者:卓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长乐漳港卓榕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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