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7号 原告:田红兵,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应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48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江明,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红兵诉被告上海应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江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田红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上海应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江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28日,原告田红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红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9元,减半收取71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9.5元,由原告田红兵负担。
原告田红兵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