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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芦淞区湘剑童装厂、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618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芦淞区湘剑童装厂、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区湘剑童装厂;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18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湘剑童装厂,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康泰工业园1栋二单元三楼。

经营者:秦湘江,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村部大楼1楼。

经营者:张露,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芦淞区湘剑童装厂、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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