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16号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969号1栋401-406号、408-411号、413号、501-506号、508-510号、512号、513号。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赐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
被告:祁东县过水坪顺发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中心南街152号。
经营者:田仟桥。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赐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祁东县过水坪顺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