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59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工业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燕,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周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石马夏花一路597号三楼301之263房。
法定代表人:周德立。
被告: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南侧东山工业区第二街13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乃言。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广州周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9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多交纳的受理费4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