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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5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57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紫东阁11号1层。

经营者:方云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博雀麻将机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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