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3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石,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发军,吉林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利平,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丽,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二部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石及其辩护人岳巍、李发军,被告人罗利平及其辩护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石、罗利平于2018年3月份,在吉林省临江市台兴社区停车场内,利用在网上购买的“长白绿森林硅藻泥”、“兰舍硅藻泥”产品包装袋,将自己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假冒“长白绿森林硅藻泥”、“兰舍硅藻泥”、“常青屋硅藻泥”三个品牌产品通过微信对外宣传销售,于2019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取缔。
截至2019年3月,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长白绿森林硅藻泥”、“兰舍硅藻泥”、“常青屋硅藻泥”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600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石、罗利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供了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的供述;
被害人柴某、孙某的陈述;
证人季某、王某1、王某2、徐某、张某的证言;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兰舍硅藻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临江市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含股东信息)、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武汉雅美亿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致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声明、快递运单复印件、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快递票据、微信聊天截图、关于徐石与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交易明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扣押成品数量明细、徐石与王某1微信聊天截图(补充材料)、关于“兰彩硅藻泥”的情况说明(补充材料)、关于更正微信交易流水的情况说明;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徐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我在公安机关说的价值和数量都不正确,生产时间有异议,我自己出售的商品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只有五万元左右。
被告人罗利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我只销售了兰舍硅藻泥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不大,平时都是徐石生产,我就参加过一次生产,只负责发货。
被告人徐石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徐石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被告人徐石被现场查扣商品应以实际出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不能按照物价确定价值作为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销售金额重复计算部分应予扣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石销售出去的硅藻泥未能与正品硅藻泥进行比对,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能够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不能对销售的商品与正品进行比对的,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罗利平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利平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被现场扣押物品价格认定中涉及重复计算部分应扣除,微信记录中也没有体现销售的具体商品;
能够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罗利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而且仅销售了兰舍硅藻泥一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不大,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徐石与罗利平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父母均患有残疾,建议对被告人罗利平从轻处罚或酌情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于2018年3月份,在吉林省临江市台兴社区停车场内,利用在网上购买的“长白绿森林硅藻泥”、“兰舍硅藻泥”产品包装袋,将自己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假冒“长白绿森林硅藻泥”、“兰舍硅藻泥”、“常青屋硅藻泥”三个品牌产品通过微信对外宣传销售,于2019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取缔。
被告人徐石利用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累计人民币103425元,被告人罗利平利用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累计人民币26187元,在查扣商品价格认定中的人民币62158元中扣除重复计算部分人民币50088元,被查扣商品价格为人民币1207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41682元。
诉讼中被告人徐石、罗利平赔偿被害人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19年3月3日受案,同日立案。
2.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临江市台兴社区对面停车场车库内将犯罪嫌疑人徐石、罗利平抓获。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载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均年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无前科劣迹。
4.兰舍硅藻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载明兰舍硅藻泥公司登记信息及注册商标归属情况。
5.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载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注册商标归属情况。
6.临江市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含股东信息):载明被告人罗利平注册的临江市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股东情况。
7.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武汉雅美亿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致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声明:载明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与真品比对鉴定情况、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仿冒的包装袋与公司包装袋比对情况及武汉雅美亿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致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声明。
8.快递运单复印件: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百世快运向杨林、曹广杰发送硅藻泥货品情况。
9.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现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工具、账本、包装袋、半成品、快递单的扣押情况以及扣押明细。
10.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流发货票据: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物流方式向王某1销售硅藻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现场扣押假冒兰舍经典硅藻泥124袋,每袋12.5kg;
被告人徐石向季某出售硅藻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8日现场扣押假冒兰舍硅藻泥3袋、长白绿森林硅藻泥13袋、兰彩绿森林硅藻泥3袋,每袋均为12.5公斤。
11.快递票据: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百世快运方式向曹广杰物流发货硅藻泥情况。
12.微信聊天截图:载明被告人徐石利用微信向微信名“海之雨硅藻泥厂家小佟”、“小鱼”、“硅藻乳320”、“锦园淋硅藻泥张雪”、“兰舍师傅~硅藻泥施工(王某1)”、“老曹”出售三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微信交易记录情况;
被告人罗利平利用微信向微信名“硅藻泥环保材料杨昌安”、“永不言败(强哥)”、“A清润墙艺”、“泥立方硅藻泥-可林美缝”、“A金城墙艺”出售假冒兰舍牌硅藻泥商品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情况。
13.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交易明细》:载明2019年3月13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关于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交易明细统计计算情况。
14.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扣押成品数量明细》:载明扣押成品品牌、规格及数量。
15.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的徐石与王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小鱼、张雪、杨昌安的交易明细:载明徐石与王某1微信交易流水情况以及与“锦园淋硅藻泥张雪”交易明细情况。
16.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更正因笔误计算错误部分微信交易金额的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季某证言 我和徐石是通过微信联系认识的,我在徐石的微信上买过三次硅藻泥,分别是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2月27日,买的兰彩绿森林、长白绿森林和兰舍,第一次购买了兰彩绿森林(三袋)和兰舍(三袋),总共1300元;
第二次购买的长白绿森林七袋(总共1180元);
第三次也是购买的长白绿森林六袋(总共1100元),都是每袋12.5公斤的。
我当时都是通过微信付的,没有单价,按总价计算。
2018年11月份,我在微信朋友圈看见徐石卖各种品牌硅藻泥,我就通过微信跟他联系上了,得知他是在吉林省临江市生产硅藻泥的,我俩通过微信定的购买硅藻泥意向,分三次在他那购买了硅藻泥,通过微信给他转完钱后,过了几天他就通过物流把货给我发过来了,我收到后打开简单查看了一下就放在仓库了,后来在我要使用时,发现包装袋上没有防伪码,我就打电话向绿森林、兰舍厂家核实了一下,得知没有防伪码就是假的硅藻泥,我怕用完质量不行就没敢用,都放在我家仓库里了。
徐石跟我说他的硅藻泥都是正品真的硅藻泥,我购买硅藻泥花了3580元,运费花了423元,总共花了4003元,我的微信名是“老曹136XXXXXXXX”,徐石的微信名是“徐石”,我从徐石购买的硅藻泥还在我这,我没有找过徐石谈这个假硅藻泥的事,因为我一直在忙,还没来得及问他咋办,我与徐石有转账记录,我的取货单我都留着了。
2.证人王某1证言 2018年年初,我在唐山经营一家卖兰舍硅藻泥的商店,这个牌子的硅藻泥好卖,开始我从批发商手里购货,卖的挺好,后来时间长了,听别人讲在微信上购货便宜,我就在网上搜,我就搜到一家卖兰舍牌硅藻泥的批发商,我看价格比我之前购买的便宜,我就联系上了,当时他的微信号是:×××,微信号的名字叫徐石,当时我的微信号:×××,我微信名叫兰舍硅藻泥王某1,我俩互相加微信后,“徐石”在微信上说:“他是专门批发兰舍牌硅藻泥的,是货真价实的兰舍牌硅藻泥,批发价格合理,保证纯正的兰舍牌”,我当时也相信了,经过在微信上讲价,我就购进了第一批兰舍牌硅藻泥,每套一袋12.5公斤硅藻泥粉,一支兰舍一号,价格是210元一套,我购进三套,共计680元,发货地址是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道,电话:155XXXXXXXX,收到货后,我就销售了。
我看比以前购买的便宜几十元钱,价格合理,所以我又从他手里购进了好几批,一部分都让我销售出去了,就在最后购进货的前几天,有的人来商店找我反映硅藻泥掉粉,我就开始怀疑了,我就用包装袋上的商标和市场上的兰舍牌商标进行了比对,发现一样,我又给兰舍牌硅藻泥厂家打电话一问才知道,这个徐石卖给我的都是假货,再后来徐石最后给我发的货没到,我一打听才知道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但是我已经付了一部分货款。
我是从2018年的11月份开始购进的第一批货,截止到2019年3月份为止,我共计购进了七批货,都是兰舍牌硅藻泥,价值50000多元钱,我实际给徐石货款22665元,我们做生意都是这样,开始订货,他发货,我再付一部分货款。
我通过微信转账,还有一部分是支付宝转账,我和徐石通过微信转账都有记录,向我出示从徐石微信调取的和微信号名为“兰舍硅藻泥王某1”的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等,这些都是我和徐石购买兰舍牌硅藻泥的聊天记录。
公安机关在德惠市扣押的八十套兰舍牌硅藻泥是我购买的,我付了10000元订金,我当时订了三吨货(240套),加上零散的33套硅藻泥,后来徐石又管我要钱,我又付了3240元,加上付给他的订金10000元,我这次共计付给徐石13240元。
我一直都认为他卖给我的兰舍牌硅藻泥是真的,包装我都比对过,一模一样,直到后来我给兰舍厂家打电话时一问,才知道吉林省临江市根本不生产兰舍硅藻泥,从那时我才知道徐石卖给我的是假货,但我钱已经给徐石了,我从徐石手里购买的兰舍牌硅藻泥,最低每套185元,最高220元,我共计从徐石手里订了价值57333元的货,共计273套,加上以前从徐石手里购买的货,徐石都通过物流给我发过来了,除了最后一批货被扣押外,还差2吨货没发给我,我已经付给徐石22600元。
3.证人王某2证言 我帮徐石生产兰舍牌硅藻泥、伯特利牌硅藻泥、兰圣绿居牌硅藻泥、绿森林牌硅藻泥,我是徐石的亲姐夫,徐石就是生产硅藻泥的,我看见徐石生产的地方有兰舍牌硅藻泥、伯特利牌硅藻泥、兰圣绿居牌硅藻泥、绿森林牌硅藻泥,是否还生产其他牌子的硅藻泥我不清楚,我就帮徐石生产一天半的时间,之前我没有帮徐石生产过硅藻泥,徐石就说让我帮生产硅藻泥,别的没说什么。
我负责将硅藻土和一个叫“什么钙”的倒入搅拌机里进行搅拌,徐石和罗利平是否往搅拌机里倒其他东西我不知道,之后我再将搅拌机里的东西放出来装入一个大袋子里,接着罗利平将生产出来的硅藻泥分别装入兰舍牌、伯特利牌、兰圣绿居牌、绿森林牌的包装袋里,罗利平还负责封袋,徐石就是在旁边打零工,装入兰舍牌、伯特利牌、兰圣绿居牌、绿森林牌的包装袋里硅藻泥原料都是一样的,我只知道徐石有生产伯特利牌硅藻泥的生产许可,其他牌子徐石是否有许可我不清楚。
徐石是2018年春天开始生产硅藻泥的,在临江市台兴社区的对面院里的车库里,车库里有搅拌机、封袋机、电子秤、兰舍牌、伯特利牌、兰圣绿居牌、绿森林牌硅藻泥的包装袋。
2019年3月2日晚上,我和徐石在一起吃饭,徐石和我说:“干活没有人,让我去帮忙生产硅藻泥”,我就同意了,3月3日早上8点左右,徐石给我打电话说去家楼下接我,之后徐石开着他的白色厢货车来的,我就坐着他的厢货车去他生产硅藻泥的车库,到那之后我和徐石就开始生产硅藻泥,大概一个小时之后,罗利平也去了,我们三个就一起生产硅藻泥,等到下午3点多,我就先走了,我走的时候生产了40袋(每袋重量20市斤左右,具体重量我不知道)左右兰舍牌的硅藻泥,3月4日8时左右,徐石又开着他的白色厢货车去我家接我,又去这个地方,到那之后,徐石自己将厢货车上的原材料卸下来,之后过了一会,罗利平也来了,我们就开始生产,大概两个小时,就被发现了,之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我帮徐石生产硅藻泥,徐石不给我钱,我就是帮忙,我帮工的这两天生产兰舍牌硅藻泥60袋左右(每袋重量20市斤左右)、兰圣绿居牌硅藻泥30袋左右(每袋重量20市斤左右),昨天生产兰舍牌硅藻泥发走了,具体发到哪我不知道,我帮着生产的硅藻泥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就帮他这一天半,之前我没有帮过他,因为我有矽肺病,徐石自己说“伯特利是自己的品牌”,其他的他没说过,徐石是2018年春天开始自己生产硅藻泥的,我只知道他通过微信发朋友圈销售,其他的我不知道,徐石没有销售硅藻泥的商店,徐石生产的硅藻泥的包装袋哪来的我不知道。
4.证人徐某证言 我是徐石的亲姐姐,徐石在临江市生产硅藻泥,我没有参与生产,徐石去年向我借过一张工商银行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工商银行卡,我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拍照给他了,他没跟我说这张卡要干啥用,卡一直在他那里,我记不住号码,我不清楚他为何不自己办卡。
5.证人张某证言 我的微信昵称原来是锦园淋硅藻泥张雪,现在是锦园淋艺术漆硅藻泥厂家张雪,微信号×××,与手机号相符,我从白山徐石那购买过硅藻泥,我是从2018年6月19日开始,我家店里通过微信在他那购买的,徐石微信昵称徐石,微信号×××,徐石手机号我原来手机上有,但是手机丢了,我俩就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过,我是通过我同行于春光介绍认识的,我在徐石那购买的就是兰舍经典硅藻泥,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现场扣押的硅藻泥,就是第二张图片的第二张带宋佳照片的那个包装的兰舍经典硅藻泥,我一共购买多少徐石家的兰舍硅藻泥我记不清了,大约能有四五万元钱,购买的这些兰舍硅藻泥都让我卖给我的客户了,卖给谁我记不清了,我都是微信转账给徐石货款,我付完钱后,把用货地址发给他,他直接发快递,我就卖他家这一种兰舍经典硅藻泥,我问过徐石,他说是真的,我自己没有核实过,因为在其他地方买不到兰舍硅藻泥,再就是徐石卖的兰舍硅藻泥比市场的便宜,我在徐石那购买兰舍经典硅藻泥180元一袋,市场价格应该200元以上,具体我不知道,我现在联系不上徐石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柴某陈述 我是兰舍硅藻泥的唯一生产厂家,我发现有人销售假的兰舍硅藻泥(硅藻泥和包装袋都是假的)。
去年的八、九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发现的,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的。
最近我通过一微信群发现了这个销售假兰舍硅藻泥的人的微信名叫“徐石硅藻泥生产技术研发”,具体姓名我不知道。
他在临江市的一个小作坊销售,具体地点我说不清,但我能找到。
我有真伪两种产品的对比图片,别人购买假产品后我照的照片。
他们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出售,我认为最少也得出售30多吨,最少也得获利100多万元。
对方的价格不一定,有的比我们卖的还要贵。
我生产的兰舍硅藻泥注册商标了,我们公司是2009年(具体我忘了)在长春市注册的,现在迁到九台区了。
我们公司有注册商标证,现在也在九台。
我有营业许可证。
我注册的商标没有给过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过,一直是我们自己在使用。
这个出售兰舍硅藻泥的人不是我们公司的营业网点。
我发现的假兰舍硅藻泥与我真实的商标几乎都一致。
我注册的商标商标证上有有效期,但我没记住。
我的注册商标现在在有效期内。
对方售卖假的兰舍硅藻泥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名誉和效益。
对方出售的兰舍硅藻泥与我们生产的真的兰舍硅藻泥质量和成分不一样。
2.被害人孙某陈述 被害人孙某第一次陈述:有人冒用我公司的产品商标制造销售伪劣产品。
我公司是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是“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
我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是私企,厂址在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北区甲9路。
“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是2011年6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
2018年7、8月份,我公司接到山东省的消费者打电话问,我公司生产“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产品质量有问题。
我公司听后派人员到山东省调查,到那后查明此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这批产品包装袋的商标虽然也是“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商标图案、字体都和我公司注册的商标是一样的,包装袋上的厂址(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电话也和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书写的一样。
但是这批货的包装袋没有商标防伪标识,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断定这批货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是假货。
通过这件事情,我公司调查到这批货生产地点在吉林省临江市生产的,我公司的调查人员到临江市后通过当地的物流,了解到临江市有一居民叫徐石在一据点内生产销售我公司的“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
了解情况后我公司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我公司只是授权给经销商销售“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
生产“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只有我公司自己生产,没有授权过。
被害人孙某第二次陈述:我公司注册有两个品牌,一个是“长白绿森林”,另一个是“长白山绿森林”,但我公司日常使用的是:长白绿森林。
“兰彩绿森林”这种产品不是我公司产品,我公司没有使用过这个颜色的包装袋,也没有使用这个商标。
这产品与我公司无关。
(四)鉴定意见 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九价认刑字[2019]0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价格认定标的硅藻泥等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五)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生产假冒硅藻泥窝点进行搜查及现场勘验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石供述 被告人徐石第一次供述:我因为假冒别人的商标,生产假冒别人家硅藻泥的产品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我假冒了三家的商标,有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我在工商管理局注册过伯特利商标,这个商标是我自己硅藻泥的牌子。
我以前是专门做硅藻泥的技术工人,一直在杭州兰圣硅藻泥厂打工,2018年6月回到临江了,2018年年初,我家在我父亲居住地平房也生产硅藻泥了,当时是我媳妇罗利平在家做,当时就卖假冒兰舍牌硅藻泥了,我后来在杭州兰圣硅藻泥厂不干了,回家自己整了,因为兰舍牌硅藻泥在全国销售的不错,我就开始假冒兰舍牌硅藻泥商标,开始生产假冒的硅藻泥,有时还假冒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生产硅藻泥,之后我在微信上进行宣传,找买家,冒充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这几家厂家的商标生产,再进行销售,一直到今天。
我没有回临江的时候,是我媳妇罗利平自己在做,假冒的也不多,我回到临江后,我和我媳妇开始在我父亲平房里生产假冒商标的硅藻泥,主要就生产假冒兰舍牌硅藻泥,因为我懂技术,所以都挺顺利,硅藻泥原材料是我们临江八道沟出的,兰舍牌硅藻泥在市场上特别好销售,我就开始在网上寻找制作兰舍牌硅藻泥的商标的包装袋,还有兰舍牌的硅藻泥一号,就是胶囊形状的,因为这两种产品是一套,这二种假冒的包装袋和胶囊形状的包装开始是温州一个姓徐的手里通过网上的形式联系的,当时我们讲好一条印有“兰舍牌”商标的包装袋4元钱,胶囊形状的包装1元钱左右,我当时在微信上开始宣传,我有兰舍牌硅藻泥销售,2018年3月份,一个微信名叫小鱼的,她是锦园淋硅藻泥厂的销售员,她先联系我,我就向她宣传兰舍牌硅藻泥,她开始从我手里购买假冒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当时我是以每袋(12.5公斤)130元价格销售给她的,开始没有胶囊,就是袋装的,所以没有那么贵,后来有胶囊的兰舍牌的硅藻泥一号了,我就以每套180元钱销售,销售给小鱼的货共计10000多元,具体我记不住了,到当年的6月份,陆续就有人开始在微信上联系我,有一个微信名叫海之雨硅藻泥的销售员联系我,从2018年6月份开始,她从我手里以每套180元购买的假冒的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她共计从我手里购买了3000多元的货,也是当年的6月份,有一个微信名叫锦园淋硅藻泥的销售员也联系我,她叫张雪,她也从2018年6月份开始,陆续从我手里以每套180元钱购买的假冒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她共计从我手里购买了20000多元的货,就这样陆续有人在微信里联系我,他们要多少钱的货,我就做多少钱的货,他们给我发地址,我就用物流给发货,一直到2018年8月份左右,因为生产工艺落后,生产不出多少产品,我就在八道沟一个姓杨的朋友手里借来一套生产硅藻泥的机器,我就在临江市里后台小区一个院里租的车库,我和我妻子就在那里开始生产各种假冒品牌的硅藻泥,我记得是2018年11月份,有一个微信名叫兰舍硅藻泥王某1的联系我,他要的货比较多,开始零散的要货,后来就开始多要了,就在前阶段他在微信里跟我订了3吨的货,价值30000多元的货,直到今天你们去,我共计卖给王某1假冒的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价值18000多元,这些货我都给发出去了,还有剩下的货,我正在生产的时候,就被抓了,这些人都是向我购买假冒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的。
我共计向这几个人销售了55000多元钱的假冒的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还有不少灌完包装袋的产品,没有来得及发货或制作完,就被查扣了。
我除了销售假冒的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外,还销售绿森林牌,绿森林牌商标包装袋也是从温州姓徐的手里买的,绿森林牌商标硅藻泥市场上销售不是太好,我在微信里宣传的时候,没有多少人要货,我记得2018年的3月份一个微信名叫徐海洋的人订的绿森林牌商标硅藻泥货,我们在微信上讲的价,以每袋(12.5公斤)110元钱的价格销售给他,他在我这订了1吨的货,价值12300元,我是从临江的物流给他在山东德州的地址发过去了,我记得是山东德州德百家居,这件事我记得十分清楚,因为这个叫徐海洋的人,一直欠我货款,我还到德州找过他,当时他给了我1000元。
还有微信名叫山东徐海洋的,从2018年11月份开始,以每袋(12.5公斤)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的,共计销售给他价值3000多元的假冒绿森林牌商标硅藻泥,也是以物流的形式发给老曹给我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鲁信长春花园59栋,收货人曹广杰,电话号136XXXXXXXX,我就记得这两家,今天在我的作假窝点还剩下几十个绿森林牌商标硅藻泥的袋子,被你们查扣了。
我共计向微信名“徐海洋”和“老曹”这两个人销售了价值14000多元绿森林牌商标硅藻泥。
常青屋商标的包装袋是我以前在杭州的一家厂家带回来的,以前这家厂家也是生产假冒常青屋商标的货的,我当初在这家厂家做技术员,当时我回临江我就把这些假冒的常青屋商标的包装袋带回去了,2018年3月份一个微信名字叫常青屋硅藻泥成龙的人,后来我改成备注名字叫硅藻乳320,他从2018年3月份开始从我手里购买假冒常青屋商标硅藻泥,价值10000元钱,也是以物流的形式发给成龙留给我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恒益花园的地址,并留的电话,电话号158XXXXXXXX,今天在我的作假窝点还剩下几十个常青屋商标硅藻泥的袋子,被查扣了。
我开始销售假冒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是在我父亲的平房里生产的,后来我搬到现在的窝点生产假冒的兰舍牌商标的硅藻泥,假冒兰舍牌商标的包装是从沈阳一个微信名叫硅藻泥李师傅176XXXXXXXX的人买的,假冒绿森林牌商标的包装袋是从温州姓徐的人购买的,微信号我找不到了,我就知道是平阳县麻步镇的人,现在我联系不上了,假冒常青屋商标的包装袋是我从杭州带回来的,我共计买了假冒兰舍牌商标的包装袋700条,假冒兰舍牌商标的小包装袋多少记不清了,假冒绿森林牌商标的包装袋大约110条左右,带回来假冒常青屋商标的包装袋200条,这些假冒的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都是我和我媳妇罗利平生产制作的,我媳妇罗利平知道生产的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都是假冒这些厂家的商标,我都是通过微信的形式宣传,都是以微信和支付宝的形式收款的,这些收的款都是转到我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这张银行卡的名字叫徐某,徐某是我姐姐,卡是工商银行的,尾号5285,我的微信号绑定的也是我姐姐的名字,我销售假冒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联系人、购货人、宣传、发货等信息都保存在我的微信上,这些信息都属实,我在微信上向购货人发的兰舍牌商标及厂家的检测报告都是我从网站上搜索来的,发给这些购买人看,实际上这三家厂家从来没有给过我检测报告,我生产都是假冒的,因为都是对方向我要的,然后我在网上搜的,向我出示微信上的兰舍硅藻泥的检测报告,是我当时向购买人出示的,向我出示公安机关在窝点扣押的清单属实,我销售假冒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上述三家厂家没有授权给我,向我出示从窝点扣押的两本账本记载的销售数字及地址金额是我们制作假冒的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的,这些账单属实。
今天和我一起带回来的王某2是我的姐夫,他就是帮两天忙,并没有参与,他有工作,只是临时帮忙,我从2018年3月份开始至今共计销售假冒兰舍牌、绿森林牌、常青屋牌商标的硅藻泥获利大约三四万元钱左右。
被告人徐石第二次供述:我通过微信形式宣传,通过网上购买假冒这三家产品的包装袋,购买假冒包装袋后,我再购买原料,调色粉,再到租的作假窝点进行搅拌后,灌装到假冒品牌的包装袋里,有人在微信上买,我就和买家讨价还价后,他先交付定金,我就用物流给他发货,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给我的,我的微信是用我姐姐徐某的名字注册的,微信上假冒注册商标的交易都属实,我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
2.被告人罗利平供述 被告人罗利平第一次供述:我因为与我丈夫徐石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的硅藻泥被公安机关传唤。
我是从2018年3月份开始假冒注册商标并生产假的硅藻泥的,我丈夫徐石是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回家和我一起做这件事的,开始是在我家平房生产的,2018年10月份至今在临江市台兴社区对面停车场的车库里生产的。
我生产兰舍系列、绿森林系列、常青屋系列三个品牌,因为使用的人多,我们能挣钱,我就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的硅藻泥产品。
因为2012年10月份我丈夫徐石在临江市广森元硅藻股份有限公司当经理,在2015年10月份,这个公司倒闭了,我丈夫就去杭州兰圣居宝硅藻泥公司当技术工人,我在家干硅藻泥的工人,因为我们那有硅藻泥土矿,我还了解点硅藻泥的一些情况,在2018年3月份我俩就研究自己生产硅藻泥,我丈夫又教了我点关于硅藻泥的制作方法,我自己在家用我朋友给的制作硅藻泥的工具制造硅藻泥往出卖,后来因为大致了解了大品牌硅藻泥的大约制造配比,而且大品牌的硅藻泥比我们自己的品牌好卖赚钱,我俩就开始假冒他们的注册商标,生产假的他们品牌的硅藻泥产品往出销售了,在2018年10月份,我丈夫的朋友又给了他一台更大的机器,因为家里的地方小,我俩就搬到临江市台兴社区对面停车场的车库里生产这几种品牌的假的硅藻泥了,今天我们正在生产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除了我和我丈夫徐石,就我姐夫王某2帮着我俩生产了,这两天就生产兰舍硅藻泥了,生产了1吨,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丈夫徐石知道,从开始一共生产多少这三种品牌假的硅藻泥我记不清了,手机微信里有大部分的销售记录。
我们先从临江的硅藻土矿花2500元一吨进硅藻土粉末,然后用及其过滤筛筛细面,放入搅拌机加灰钙粉、轻钙、光触霉、纤维素、无胶搅拌两个小时后装袋完工。
我俩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找推销员、自己家亲属干活售卖假产品硅藻泥,我没有推销员,我丈夫有几个我不知道,我卖给一个微信名叫“金城墙艺”的人多一点,具体数我记不清了,微信上有记录,其他人买的少我也没记住,他们都是用的兰舍和我家的伯特利品牌,我家在2018年3月份注册伯特利品牌,也是2018年3月份在临江注册了公司,名称为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我丈夫卖了假的硅藻泥应该是两三吨,具体数和卖给谁我不知道,我和我丈夫没有算过卖假的硅藻泥获利多少,公安机关通过我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的钱款都属实,我们都是以物流方式发货,以微信转账方式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扣除成本能获利20%,这三家硅藻泥厂家没有允许我们制造他们的产品,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在我家搜查到的账本是我家的,账本上记录的就是我们卖出假硅藻泥的记录,账本上边的记录是我记录的,都属实,用来装假的品牌硅藻泥的各种包装袋是我丈夫徐石买的,我们不卖包装袋,我们知道未经允许生产其他公司品牌硅藻泥是违法的,但为了挣钱养家就生产了。
被告人罗利平第二次供述:我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我和徐石是夫妻关系,我和徐石通过微信形式宣传,通过网上购买假冒这三家产品的包装袋,购买包装袋后,我再购买原料,调色粉,再到作假窝点进行搅拌后,灌装到假冒品牌的包装袋里,有人在微信上买,我就和买家讨价还价后,他先交付定金,我就用物流给他发货,大部分都是徐石的微信上联系的,我联系的比较少,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给我们的,大部分都在我丈夫徐石的微信上转的,我的微信上很少。
2019年3月3日往德惠发的一吨假冒兰舍硅藻泥商标的货是我丈夫徐石发的货,在白山市的一家物流发的货,我的微信是我的名字注册的,微信上假冒注册商标的交易都属实,我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都属实。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徐石对自己供述、证人季某、王某1、张某证言、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徐石和罗利平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小鱼、张雪、杨昌安)交易明细以及徐石与锦园淋张雪微信记录、扣押成品明细、银行卡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均有异议,称我在公安机关说的价值、数量、生产时间不正确,我和季某、王某1说过这个产品是我自己家做的,王某1不是唐山兰舍的经销商,王某1没给我转过50000多元,张某订货的时候我就给她发兰舍包装袋了,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不能证明与我侵权的图案是否类似,我销售的也有我自己的产品,现场扣押的兰彩硅藻泥应该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现场扣押的编织袋是400多条。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罗利平对自己的供述、被告人徐石供述、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有异议,称我就参与一次生产假冒硅藻泥,我就负责发货,我在公安机关说的生产时间不准确,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不能证明与我侵权的图案是否类似。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徐石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徐石供述、证人王某1、张某证言、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徐石、罗利平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小鱼、张雪、杨昌安)交易明细以及徐石与“锦园淋张雪”的微信记录、扣押成品明细、银行卡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徐石供述中关于价值和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查获为准,徐石与王某1的交易金额以微信转账为准,与现场扣押金额重复计算,徐石销售给张某的货应与真品进行比对,比对不了的不能认定,关于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需每一次都要进行比对,徐石和罗利平微信聊天记录中,有部分不是销售硅藻泥商品的钱,对价格认定有异议,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兰舍一号”单独计算,而且存在重复。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罗利平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徐石的供述、徐石和罗利平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小鱼、张雪、杨昌安)交易明细以及徐石与“锦园淋张雪”的微信记录、扣押成品明细、银行卡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徐石的供述与辩解不准确,徐石和罗利平微信聊天记录中有部分无法显示卖的是什么商品,徐石和罗利平对外销售的商品中有的是自己家的产品,扣押明细中有重复部分,不能以价格认定计算,能算出实际销售价格平均价的,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平均价计算。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徐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罗利平的辩护人提出价格认定金额与销售金额重复计算的异议,经审理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够证实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微信交易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故该异议成立。
针对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利用微信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平均价格无法查清,应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故辩护人对查扣物品价值认定的异议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徐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罗利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其他异议,经审理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141682元的事实,故该异议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已赔偿被害人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的行为进行谅解。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证据,公诉人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纳。
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19年3月3日受案,同日立案;
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临江市台兴社区对面停车场车库内将犯罪嫌疑人徐石、罗利平抓获;
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载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
“兰舍硅藻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载明兰舍硅藻泥公司登记信息及注册商标归属情况;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载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注册商标归属情况;
临江市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含股东信息)载明被告人罗利平注册的临江市伯特利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股东情况;
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鉴定公告、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武汉雅美亿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致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声明载明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问题“兰舍硅藻泥”产品与真品比对鉴定情况、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仿冒的包装袋与公司包装袋比对情况及武汉雅美亿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致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声明;
快递运单复印件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百世快运向杨林、曹广杰发送硅藻泥货品情况;
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现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工具、账本、包装袋、半成品、快递单的扣押情况以及扣押明细;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流发货票据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物流方式向王某1销售硅藻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现场扣押假冒兰舍经典硅藻泥124袋,每袋12.5kg;
被告人徐石向季某出售硅藻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8日现场扣押假冒兰舍硅藻泥3袋、长白绿森林硅藻泥13袋、兰彩绿森林硅藻泥3袋,每袋均为12.5公斤;
快递票据载明被告人徐石通过百世快运方式向曹广杰物流发货硅藻泥情况;
微信聊天截图载明被告人徐石利用微信向微信名“海之雨硅藻泥厂家小佟”、“小鱼”、“硅藻乳320”、“锦园淋硅藻泥张雪”、“兰舍师傅~硅藻泥施工(王某1)”、“老曹”出售三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微信交易记录情况;
被告人罗利平利用微信向微信名“硅藻泥环保材料杨昌安”、“永不言败(强哥)”、“A清润墙艺”、“泥立方硅藻泥-可林美缝”、“A金城墙艺”出售假冒兰舍牌硅藻泥商品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情况;
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交易明细》载明2019年3月13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关于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交易明细统计计算情况;
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扣押成品数量明细》载明扣押成品品牌、规格及数量;
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的徐石与王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小鱼、张雪、杨昌安的交易明细载明徐石与王某1微信交易流水情况以及与“锦园淋硅藻泥张雪”交易明细情况;
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更正因笔误计算错误部分微信交易金额的情况说明;
证人季某、王某1、张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徐石利用微信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硅藻泥的事实;
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徐石微信账户中绑定银行卡信息情况;
被害人柴某、孙某陈述载明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经过以及比对情况;
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价格认定标的硅藻泥等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生产假冒注册硅藻泥窝点进行搜查及现场勘验情况;
被告人徐石、罗利平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利用网上购买的包装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对外销售的经过。
辩护人出具的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徐石、罗利平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石、罗利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数额不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石微信交易流水金额为人民币103425元,被告人罗利平微信交易流水金额为人民币26187元,查扣商品价值认定金额为12070元,认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1682元,应属情节严重。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现场查扣物品价值与微信交易商品价值重复计算应予扣除的意见,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存在重复计算部分,对重复计算部分人民币50088元应在价格认定金额人民币62158元中予以扣除,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利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罗利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罗利平仅销售兰舍牌硅藻泥一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徐石、罗利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罗利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已执行完毕)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