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721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城,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源,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纤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2座201。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城、佛山市顺德区海纤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20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1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