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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67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7号原告:孔玮,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公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新。

原告孔玮与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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