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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钊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刑更654号
案件名称施钊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钊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更654号 罪犯施钊周,男,汉族,1947年1月5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系无业。

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1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施钊周于2018年9月10日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钊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累计获1692.5分,表扬2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钊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钊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其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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