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44号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3525XX。
法定代表人:崔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1xxxx.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