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66号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成龙,男,200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商建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