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10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颖凡百货超市,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西段。
经营者:徐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颖凡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