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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生有馄饨店;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09号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辰凯,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生有馄饨店,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XXX号XXX层。

经营者:张生有。

被告: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生有馄饨店、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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