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09号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辰凯,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生有馄饨店,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XXX号XXX层。
经营者:张生有。
被告: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生有馄饨店、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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