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77号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24号楼一层、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国辉,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