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18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飞,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系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二星加盟店工商登记业主(已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二星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二星加盟店于2020年5月29日注销工商登记,本院依法以吴伟飞为本案被告继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伟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伟飞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伟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