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6号原告:孔玮,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世纪大道中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好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任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封丘县公路管理局、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