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09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61号1幢2305。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谷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书香莲郡12B号楼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王宗星,经理。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谷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