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86号原告:郑州建特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金寨工业园区同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远,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武县山龙机械设备厂,经营场所修武县郇封镇大位村南地。
经营者:聂会堂,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建特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县山龙机械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郑州建特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建特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州建特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