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230号 原告: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彦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盾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谷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
被告:厦门启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5号运通中心604B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信丽。
原告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盾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厦门启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由原告成都远达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