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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89号
案件名称89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8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蒋庄工业区。

经营者:宋蒋伟。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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