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8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蒋庄工业区。
经营者:宋蒋伟。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海创集成吊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