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0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俊发小家电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1层53-1、55号。
经营者:张俊汁,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俊发小家电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