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8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北门歌城,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厚诚路8号7栋3层3190、3191、3192、3193、3194、3195、3186、3189。
投资人:徐琼。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北门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北门歌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