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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照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282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照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照普电器有限公司;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初282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道以东余贤大街延伸段北侧2幢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0586530N。

法定代表人:汪国忠,总经理。

被告:嘉兴市照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府林绿都1幢商铺5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873772139。

法定代表人:陈甫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86号0001幢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L203495607。

法定代表人:魏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依,女,公司员工。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柯公司)、嘉兴市照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普公司)、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艾瑞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忠、照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艾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欧派精雅浴顶”浴霸侵权商品;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

2007年6月7日,欧派公司经申请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

2019年2月28日,欧派公司经公证在重庆市江津区标示为“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浴霸一件。

其外包装突出使用了“欧派(繁体)”字样。

根据上述产品包装箱上载明的厂名及CCC强制认证证书查询内容,可以确定艾瑞柯公司为产品生产者。

产品上还标注了第13165545号注册商标,照普公司为该商标权利人,故可以确认照普公司亦为产品生产者。

同时,根据产品包装箱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和地址可知,艾洛公司亦参与了侵权产品的生产。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艾瑞柯公司辩称,艾瑞柯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

艾瑞柯公司的品牌是“艾美柯”,未生产过“欧派精雅”浴霸。

欧派公司提供的3C认证证书于2018年8月已注销,即艾瑞柯公司在2018年8月后未再生产、销售此类产品,事实上艾瑞柯公司近三年内未生产过此类产品,3C认证证书上也没有被诉侵权产品型号。

艾瑞柯公司与涉案重庆“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店铺无业务关系,未参与该店铺的销售,也从未授权第三方使用艾瑞柯公司的3C资质或企业名称。

被诉侵权产品为组装产品,艾瑞柯公司对于产品包装上为何有其企业名称毫不知情。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欧派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涉案重庆“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店铺的法律责任。

欧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艾瑞柯公司与上述销售者存在关联关系。

请求驳回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照普公司辩称,照普公司曾是第1316554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2015年4月13日下发注册商标证,2018年4月18日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2019年4月20日被裁定无效。

被诉侵权产品为浴霸,与照普公司曾经注册的第1316554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类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与案外人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字体一致,故欧派公司起诉照普公司主体不适格。

并且,照普公司与艾瑞柯公司、艾洛公司之间没有合作关系,本案存在盗用信息印制包装的可能性。

请求驳回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艾洛公司辩称,艾洛公司旗下品牌为“艾美柯”、“欧洛尼”,未生产过“欧派精雅”浴霸,被诉侵权产品与艾洛公司无关。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制造者为艾瑞柯公司,事实上,艾瑞柯公司与艾洛公司之间只是股东和法人的关系。

艾洛公司与涉案重庆“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店铺无业务关系,未参与该店铺的销售,也从未授权第三方使用艾洛公司的3C资质或企业名称,对于产品包装上为何有艾瑞柯公司的企业名称毫不知情,对于该店铺冒用艾瑞柯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也不知情。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艾瑞柯公司只是企业名称被盗用,欧派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涉案重庆“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店铺的法律责任。

欧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艾洛公司与上述销售者存在关联关系,不能追究艾洛公司的法律责任。

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的生产地址在两个地方,此前全国多处存在冒用艾洛公司企业名称的情况。

综上,请求驳回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艾瑞柯公司、照普公司对欧派公司提交的(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3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有异议,艾瑞柯公司认为公证保全实物与艾瑞柯公司生产的产品在颜色、外观等各方面均不同,包装箱上的企业名称、地址确为艾瑞柯公司,艾瑞柯公司在2018年8月份已停产,目前是由艾洛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艾瑞柯公司与艾洛公司系关联公司,对于包装箱上为何会出现艾洛公司的二维码不清楚,欧派公司未提供艾瑞柯公司与涉案销售者之间的发票等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艾瑞柯公司与照普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授权等合作关系;

照普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与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同。

本院认为,(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39号公证书系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

至于公证保全实物与各被告是否有关,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2.艾瑞柯公司对欧派公司提交的3C认证证书持有异议,认为3C认证证书可以公开查询,不能达到欧派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对欧派公司提交的3C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

3.艾洛公司对欧派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实物上二维码扫描结果信息持有异议,认为二维码扫描出来确是艾洛公司的信息,但艾洛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欧派精雅”与艾洛公司二维码扫描出来的信息显然是不一致的。

本院认为,艾洛公司确认二维码信息指向艾洛公司,对此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公证保全实物与艾洛公司有关,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

2007年6月7日,案外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公司。

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曾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与蒋文娟签订《广告续约合同》,约定邀请演员蒋雯丽为欧派公司所生产的橱柜、衣柜、卫浴的广告制作演出,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全媒体独家特别呈现发布广告,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期限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2019年2月28日,申请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某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人员与杨某来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标示为“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的一家店铺内,在公证人员某1下,杨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件物品并取得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某2上述物品、收据进行拍照、密封并加贴封条。

2019年3月22日,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39号公证书。

欧派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公证保全实物为浴霸一台。

浴霸包装箱正面、顶部、侧面均标有,正面、侧面均标有“高端浴顶·我选欧派”字样,正面还标有“商标注册号:13165545”字样,侧面标有“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并附有二维码一枚。

浴霸上粘贴的电器原理图、合格证上均标有“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字样,合格证上载明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3月。

上述二维码扫描后经艾洛公司确认为其官网,上述服务热线经艾瑞柯公司确认为其使用,且与艾洛公司官网载明的联系电话一致。

收据显示,上述浴霸的售价为110元。

艾瑞柯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经营范围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集成吊顶、照明灯具(不含灯泡)、电动工具的制造、加工、电气成套设备的销售。

艾洛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家用厨房电器具、集成吊顶、换气扇、照明器具、浴霸、电工工具、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加工等。

艾瑞柯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汪国忠系艾洛公司股东之一。

照普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室内装潢材料、五金配件、塑料零件、汽车配件、服装、鞋帽的批发和零售。

照普公司曾于2015年2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316554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炉、冰箱、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泵、电暖器,后于2019年4月20日被裁定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归纳有三:一、三被告与被诉侵权浴霸的生产、销售是否有关;

二、被诉侵权浴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若构成侵权,相关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浴霸上粘贴的电器原理图和合格证上均印有“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上标注的服务热线经艾瑞柯公司确认为其所使用。

另外,艾洛公司与艾瑞柯公司系关联公司,包装箱上的二维码扫描后经艾洛公司确认为其官网,包装上标注的地址与艾洛公司登记经营地址一致,标注的服务热线也与艾洛公司官网载明的联系电话一致。

根据上述指向性信息,并考虑到结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浴霸类产品属于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而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未提供他人冒用其企业名称等证据,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浴霸为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共同生产。

关于照普公司,尽管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上标注的“商标注册号:13165545”对应的商标确为照普公司曾经注册并使用,但包装箱上标注的与第13165545号商标并不相同,本案中也缺乏证据证明照普公司与艾瑞柯公司、艾洛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授权使用等合作关系,不足以认定照普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浴霸的生产。

因此,对于欧派公司提出的有关照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浴霸,与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商品。

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醒目位置突出标注有、“欧派”字样,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性使用的特征。

经比对,被诉侵权、“欧派”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在文字及其读音、组合方面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一定差别。

考虑到第4378572号“欧派(繁体)”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浴霸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

据此,本院认为,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在其共同生产的浴霸产品上使用、“欧派”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

因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故欧派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浴霸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

因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综合考虑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后果、欧派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特别是考虑到:1.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系侵权浴霸的源头生产者;

2.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侵权浴霸的售价为110元;

4.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办理了公证保全,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艾瑞柯公司和艾洛公司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由被告嘉兴艾瑞柯电气有限公司、嘉兴艾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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