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铭尊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鹏路26号金利商业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利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华,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英,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姚丽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