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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与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姚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5500号
案件名称劲霸与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姚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姚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铭尊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鹏路26号金利商业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利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华,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英,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鹏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姚丽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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