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19号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AINTHONORE)。
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233号。
法定表代人:Signol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仁恢,男,汉族,199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仁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