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06号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08号杭州天虹购物中心B座6层B603F2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