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09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翰林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102号。
经营者:李长凤。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翰林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