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京02刑申30号崔某:你因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对本院(2020)京02刑终311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采信了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错误地坚持不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以本案鉴定作为定案依据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证人优先”的原则,让证人同时作为鉴定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以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伪造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改判薛某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刑事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在案大量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均能证明,中融尚品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薛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在单位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审法院已对本案存在瑕疵的证据依法进行了排除,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你提出本案的定案证据系伪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刑事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