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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XX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8607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XX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XX日用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60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X日用百货超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与金源路交汇向西100米路北沿街(XX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P5XCA02。

经营者:姜某。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X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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