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24号原告:彭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广场东路学府中央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
经营者:方勇。
原告彭辉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彭辉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在开庭前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