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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章高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刑初61号
案件名称唐章高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章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章高,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宁孟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章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章高、辩护人宁孟和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唐章高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QUECHUA”、“ARPENAZ”、“adidas”、“NIKE”、“Ferrari”等标识的背包,并以7.5元至2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侯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五栋13号铺“健豪手袋厂”。

至2018年,被告人唐章高将生产窝点搬迁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并于2018年注册成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继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背包,并销售给侯某某。

2019年7月4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抓获被告人唐章高,现场起获假冒“QUECHUA”、“adidas”、“NIKE”、“Ferrari”注册商标的背包共计4512个,共价值人民币88105元。

经统计被告人唐章高所记录的其向“健豪手袋厂”销售背包的记录本,2016年以来,被告人唐章高向“健豪手袋厂”出售假冒“QUECHUA”、“adidas”、“NIKE”、“Ferrari”注册商标的背包共计338036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261122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唐章高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涉案金额,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章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章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辩称其生产的背包并非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章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有异议,提出:本案应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案金额为三百多万,缺乏证据支持,账本中所记载的销售记录包括了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无品牌产品,并非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记录,无法确认涉案的金额,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金额为88105元且未遂,没有达到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金额,被告人唐章高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唐章高租赁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的房屋,注册成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QUECHUA”、“ARPENAZ”、“adidas”、“NIKE”、“Ferrari”等商标标识的背包,并以7.5元至2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侯某1(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皮具城5栋13号铺“健豪手袋厂”。

2019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抓获被告人唐章高,现场起获假冒“QUECHUA”、“adidas”、“NIKE”、“Ferrari”注册商标的背包共计451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88105元。

经统计被告人唐章高登记的记账本,自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唐章高向“健豪手袋厂”出售假冒“QUECHUA”、“ARPENAZ”、“adidas”、“NIKE”、“Ferrari”注册商标的背包共计价值84327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7月4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抓获被告人唐章高。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1)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皮具城5栋13号铺“健豪手袋厂”进行搜查,在现场起获并扣押背包21个(Adidas牌,型号223#1个;

Adidas牌,型号228#1个;

Adidas牌3个;

Nike牌16个);

(2)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广州市花都区瑞扬皮具厂第四、第五层进行搜查,在现场起获并扣押背包4512个(Ferrari牌,型号1312小200个;

Ferrari牌,型号1312大150个;

Ferrari牌,型号1315大280个;

Ferrari牌,型号1315小200个;

Adidas牌型号5191,200个;

Adidas牌型号519,510个;

Nike牌型号5053,2770个;

Nike牌型号5011,200个;

品牌QUECHUA、ARPENAZ包各1个)、发货单16本,在被告人唐章高身上扣押其本人使用的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背包价格统计表,证实:公安机关对在案发现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四楼生产车间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背包进行了价格统计,其中,品牌Ferrari型号1312小,数量200个,单价26元,合计5200元,品牌Ferrari型号1312大,数量150个,单价29元,合计4350元,品牌Ferrari型号1315大,数量280个,单价29元,合计8120元,品牌Ferrari型号1315小,数量200个,单价26元,合计5200元,品牌Adidas型号5191,数量200个,单价18元,合计3600元,品牌Adidas型号519,数量510个,单价16元,合计8160元,品牌Nike型号5053,数量2770个,单价18元,合计49860元,品牌Nike型号5011,数量200个,单价18元,合计3600元,品牌QUECHUA、ARPENAZ各1个,单价7.5元,合计15元,共计88105元。

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4日15时27分至16时31分许,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狮岭瑞洋皮具厂进行了勘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瑞洋皮具厂一楼大门及开料车间、四楼生产车间、四楼仓库),在现场查获涉案的假冒“adidas”、“NIKE”、“FERRARI”的皮包成品及半成品等。

被告人唐章高对上述厂房、生产车间、仓库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章高及证人侯某1的手机进行了勘查,在二人的微信记录里,有双方对于订单、背包图片、型号、送货记录等的聊天记录。

附电子光盘2张。

6.涉案背包的照片,证实:涉案背包的类型分别为Nike背包(5053)、Nike背包(5011)、adidas背包(5191)、adidas背包(519)、Ferrari背包(1315)、Ferrari背包(1312)、QUECHUA蓝色虫子背包、QUECHUA背包(3050)、Nike背包(红色1)、Nike背包(红色2)、Nike背包(黄色)、adidas背包(红色)。

被告人唐章高指认上述的背包除QUECHUA蓝色虫子背包、QUECHUA背包(3050)外皆为瑞洋皮具厂生产的。

其中,Nike背包(红色1)、Nike背包(红色2)、adidas背包(红色)是销往健豪手袋厂;

(5053)、(5011)、(5191)的售价皆为每个18元,(519)的售价为每个16元,(1315)、(1312)的售价皆为大包每个29元、小包每个26元;

QUECHUA蓝色虫子背包、QUECHUA背包(3050)是样板包;

黄色Nike背包是瑞洋皮具厂生产的,但是其生产的是没有任何商标的背包。

证人侯某1指认上述蓝色虫子背包、背包(3050)是其向唐章高订购的虫子包,采购价为7.5元,售价为8元;

指认背包(1312)是其向唐章高经营的皮具厂订购的背包,大包每个29元,小包每个26元,售价为小的27元,大的30元;

指认背包(1315)是其向唐章高经营的皮具厂订购的背包,大包每个29元,小包每个26元,售价为小的27元,大的30元;

指认背包(5053)、(5011)、(5191)是其向唐章高订购的,采购价为18元,售价为19元;

指认背包(519)是其向唐章高订购的,采购价为16元,售价为17元;

指认黄色耐克背包是其在网上购买,采购价是10元,售价为11元;

指认红色耐克背包1是其在网上购买,采购价是15元,售价为16元;

指认红色耐克背包2是其在网上购买,采购价是14元,售价为15元;

指认红色Adidas背包是其在网上购买,采购价是15元,售价为16元。

7.销售记录及统计表,证实:(1)经对查获的笔记本进行统计,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间,瑞洋皮具厂向健豪手袋厂共发货5051型号背包22708个,金额363328元,519型号背包3270个,金额51820元,3050型号背包239630个,金额1927158元,3051型号背包1370个,金额15070元,3052型号背包500个,金额6500元,5011型号背包2390个,金额43020元,5030型号背包870个,金额15660元,5053型号背包15345个,金额276210元,5191型号背包1445个,金额28530元,1312-1317型号背包808个,金额21008元,1312-1317大型号背包160个,金额4640元,3050花料型号背包39600个,金额349075元,3050迷彩型号背包2700个,金额22950元,5011+5191型号背包150个,金额2700元,5051+519型号背包3270个,金额52500元,5053+5011型号背包3355个,金额60930元,5053+5011+5191型号背包895个,金额16110元,5053+5191型号背包2310个,金额41683元,总计3298352元;

(2)经对查获的笔记本进行统计,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瑞洋皮具厂向健豪手袋厂共发货5051型号背包7871个,金额124336元,519型号背包715个,金额11440元,3050型号背包102650个,金额790590元,3051型号背包1370个,金额15070元,3052型号背包500个,金额6500元,5011型号背包170个,金额3060元,5053型号背包5855个,金额105390元,5191型号背包350个,金额6300元,1312+1317型号背包808个,金额21008元,1312-1317(大)型号背包160个,金额4640元,3050(花料)型号背包700个,金额5600元,5011+5191型号背包150个,金额2700元,5051+519型号背包1420个,金额22900元,5053+5011型号背包1785个,金额32130元,5053+5011+519型号背包715个,金额12870元,5053+5191型号背包680个,金额12343元,总计1176877元。

被告人唐章高对上述材料进行签认“为其本人记录的,其中2018年4月之前的背包是由狮岭镇军田村一无名手袋厂生产的,2018年4月之后的背包是瑞洋皮具厂生产的”。

证人侯某1对上述材料进行签认“就是其经营的健豪手袋厂向唐章高经营的皮具厂的采购记录”。

8.银行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1)工商银行账户62×××58的户主是唐章高,工商银行账户62×××77的户主是陈某1,其中,陈某1通过其账户向唐章高的账户于20×××28转账100000元,在2017-1-16转账50000元,2017-5-26转账100000元,2017-6-28转账130000元,2017-9-28转账250000元,2017-11-16转账100000元,2017-11-28转账200000元,2018-4-28转账200000元、50000元,2018-9-28转账200000元,共计1380000元;

(2)农业银行账号62×××73的户主是唐章高,农业银行账号62×××10的户主是陈某1,其中,陈某1通过其账户向唐章高的账户于2016-7-27转账28560元,2016-9-29转账50000元,2016-10-28转账50000元,2016-12-10转账100000元,2017-3-27转账60000元,2017-4-14转账100000元,2017-4-28转账47000元,2017-5-11转账100000元,2017-6-16转账100000元,2017-7-28转账100000元,2017-8-29转账200000元,2017-9-13转账50000元,2017-10-30转账200000元,2017-11-9转账50000元,2017-12-29转账250000元,2018-1-25转账50000元、200000元,2018-3-26转账150000元,2018-5-28转账50000元、200000元,2018-6-28转账200000元、100000元,2018-7-30转账140000元,2018-8-28转账150000元,2018-9-14转账20000元,2018-10-26转账250000元,2018-11-27转账200000元、100000元,2018-12-28转账200000元,2019-1-24转账100000元,2019-3-29转账100000元,2019-4-26转账40000元,2019-5-29转账80000元,2019-6-28转账100000元,共计3915560元。

证人侯某1指认上述银行交易明细统计就是其通过陈某1的银行卡转账给唐章高的记录。

证人陈某1指认上述银行交易明细统计就是侯某1与唐章高之间背包业务往来资金。

9.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于2018年4月10日由申请人唐章高申请经核准后开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唐章高,住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

10.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文臣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报案材料、承诺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公证书、情况说明、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等,证实:“ARPENAZ”、“QUECHUA”商标的注册人是戴卡特隆公司,戴卡特隆公司委托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晖代理在中国境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黄晖转委托给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郑文臣,经鉴定,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唐章高)处查获的标有ARPENAZ、QUECHUA商标的背包2个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1.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证实:“Ferrari”商标的注册人是法拉利股份公司,法拉利股份公司委托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国境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鉴定,结论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处查获的标有“Ferrari”商标的背包1312小200个、1312大150个、1315大280个、1315小200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2.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证实:“NIKE”商标的注册人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国境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经鉴定,结论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唐章高)处查获的标有“NIKE”商标的背包2770个、200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3.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结论等,证实:“adidas”商标的注册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国境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唐章高)处查获的标有“adidas”商标的背包710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4.证人侯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我从事旅行袋销售行业,2019年1月左右我开始租赁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五栋13号铺,店铺主要对外进行背包销售,对外店铺名称为健豪手袋厂,店铺主要经营人为我本人,平时店铺由我本人打理,我弟弟侯某2于上个月开始在店铺帮忙。

经公安机关对该铺进行搜查,发现一批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我对此确认,均是我店铺内销售的背包。

我店铺内销售的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是我家(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地址上背包加工厂生产的背包,也有其他厂生产的背包,我店铺上生产的背包来源比较多,主要生产来源是我家地址上的背包加工厂生产出来的背包。

我合作的背包加工厂应该没有取得“NIKE”、“adidas”字样商标注册方授权生产许可。

我的店铺没有取得“NIKE”、“adidas”字样商标注册方授权销售许可。

我店铺合计对外销售过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最多十几个款,具体我不记得了。

我也不记得对外销售了多少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

对外销售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具体价格不确定,背包批发价格在18-20元,零售价45-25元,腰包批发价格在8-12元。

店铺采购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采购价格在16-18元,腰包采购价格在6-5元。

我店铺的销售模式一般都是客户来到我店铺上看到合适的款式后就会下单,如果是少量批发的我会去周边的商铺进行调货给客户,如果是大量的批发就会按照生产款式找厂家生产后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运输送货。

店铺对外销售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没有制作相关账册,有两、三个马来西亚籍的客户曾经在我店铺中采购过大量印有“NIKE”、“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

在我家(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地址上背包加工厂的名称我不清楚,实际控制人为唐章高,平时主要生产背包,生产地址在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四到五楼,平时工厂生产情况我不清楚。

我与唐章高于2016年因生意合作关系认识,2017年唐章高搬来我家(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地址上开设背包加工厂进行生产背包,期间我们一直都有生意往来,我按照客户订单的要求,涉及生产工艺中有捆条的就会找到唐章高经营的加工厂进行生产加工,我会通过微信将客户要求的款式和订单数量告诉给唐章高(价格、款式我们双方约定好),唐章高生产出来后就会按照客户要求发货。

与唐章高之间合作有“NIKE”、“adidas”、“QUECHUA”、“ARPENAZ”等品牌,具体合作品牌数量不记得了。

“QUECHUA”、“ARPENAZ”等品牌的背包我对外称是虫子牌背包,因为我不会英文。

我不记得经营的店铺合计向唐章高经营的背包生产厂下过多少涉及“NIKE”、“adidas”、“QUECHUA”、“ARPENAZ”等品牌的背包,“NIKE”、“adidas”销售的量很少,“QUECHUA”、“ARPENAZ”品牌的袋子在两年前销售比较火,有销售淡季旺季的分别,淡季月销量几百个,旺季月销量几千个,最高峰月销量有上万个。

店铺对外销售印有“QUECHUA”、“ARPENAZ”字样商标的背包的具体价格不确定,背包批发价格在9元。

店铺采购印有“QUECHUA”、“ARPENAZ”字样商标的背包的价格为7.5元。

都是由唐章高经营的背包生产厂生产。

店铺销售的印有“QUECHUA”、“ARPENAZ”字样商标的背包款式由客户发图片给我,我发给唐章高,由他在网上购买正品后研究样板进行生产。

“QUECHUA”、“ARPENAZ”字样商标的背包销售到马来西亚为主,一般是通过国际物流进行运输到国外,一般有通过广州市银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国外。

我一般通过我微信转账支付给背包加工厂订单货款。

我一般会用我丈夫陈某1名下银行帐户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分别有工商银行:62×××77、农业银行:62×××10、建设银行:6222803326131002810。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瑞洋皮具厂向健豪手袋厂的销售记录,经我辨认,以上单据是瑞洋皮具厂与我经营的店铺之间的销售记录。

账本里面记录的5051#、5053#、513#、516#、519#、5011#、5191#是sport品牌的双肩男式背包,3050#、3051#、3052#就是虫子包(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1312#是马牌双肩男式背包。

我没有向瑞洋皮具厂订购过Nike、adidas、法拉利品牌的双肩男式背包。

我对外销售过马牌,具体马牌是不是你们说的法拉利我不清楚。

我没有对外销售Nike、adidas、法拉利品牌的双肩男式背包。

我店铺中Nike、adidas、法拉利品牌的双肩男式背包的来源是我叫别人在网上购买的,具体不记得了。

我采购的sport品牌男式背包、虫子包在国内外都有销售,马牌男式背包一般在国内销售。

虫子包都有QUECHUA、部分有ARPENAZ标识。

我对于公安机关出示的我丈夫陈焕友名下银行账户与唐章高名下银行账户之间的相关的银行流水没有异议。

我们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货款。

唐章高出售给我的背包中,也有没有印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没有商标的背包与印的商标的背包的款式是一样的,只是有无印有商标的区别,同种款式印有商标和没有印有商标的背包价格是没有区别的,我这边根据我的客户需要,便会通知唐章高我需要拿款式、数量、及是否印上商标、商标的品牌,唐章高那边备好货就直接发货,印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背包跟没有印有商标的背包编号的只要是同个款式,编号都是相同的,是否需要印上商标我在订货时会提前向唐章高说明,他那边就直接生产出来给我。

证人侯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1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四巷2号皮具厂工作,是一间无牌皮具厂,该皮具加工厂老板是唐章高,员工有4人,工厂的主要业务是加工生产品牌背包,我到该皮具厂负责开料,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工资是皮具加工厂老板唐章高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我。

具体是由老板唐章高拿一个背包模板给我,然后由我按该背包尺寸开料,生产与该背包模板相同的背包。

现在我们皮具厂加工生产多种背包,其中有FILA品牌商标的背包、NIKE品牌商标的背包、adidas品牌商标的背包,我不清楚这些品牌商标的背包是谁下加工订单,也不知道销售情况。

我从2019年2月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四巷2号皮具厂工作,该皮具厂加工生产各种品牌的背包,其中包括FILA品牌商标的背包、NIKE品牌商标的背包、adidas品牌商标的背包,具体各种品牌的背包生产多少我不清楚。

对于工厂怎么采购原材料,是否获得品牌的授权,谁下单生产的品牌背包,我都不清楚。

证人韦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16.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军田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老板叫唐章高,工厂里工人加老板13个人。

我和名字不记得(微信号称:和气生财)2人负责高车工序。

工厂主要生产背包,该厂我不清楚有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19年4月左右唐章高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他开的工厂工作。

我在该工厂只要负责高车工序,我跟唐章高约定是按件结算工资做多少算多少,每个月工资大约6000到7000元左右,工资都是由唐章高结算支付给我。

2019年7月2日工厂里要赶货,所以就叫了(微信号称:和气生财)高车熟手工朋友过去帮忙打临工,按每天200元、如果加班就每天300元,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22点,工资由老板唐章高结算给我,我再结算给我的朋友。

我到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上班这几个月,该厂生产的品牌有“QUECHUA”和“ARPENAZ”品牌包包、耐克(英文名:NIKE)、阿迪达斯(英文名:adidas)品牌双肩背包等等,还有其他品牌(具体名称我不认识)。

我就只负责高车工序(我就是负责将两块背包半成品缝在一起,缝成一个完整的背包),其他工序我不是很清楚。

从我4月份到花都区瑞洋皮具厂工作具体生产以下品牌包包数量,“QUECHUA”和“ARPENAZ”品牌包包一个生产约1000多个,这批包包已经出售;

耐克(英文名:NIKE)品牌双肩背包约3000个左右;

阿迪达斯(英文名:adidas)品牌双肩背包约1000个左右。

我是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到该工厂工作,每天大概生产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双肩背包加起来共250只左右,我到该厂上班大概一共生产约10000个左右,每天都有人负责把当天做好的成品背包打包,每袋大概150个左右(具体一袋多少我不清楚),晚上下班后就有人负责将打包好的背包放进仓库。

在车间里大概有约1500个半成品,仓库我没有进去过,大概存放多少在里面我不清楚,这些品牌的背包销售去哪里我不清楚。

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加工生产耐克(英文名:NIKE)和阿迪达斯(英文名:adidas)品牌皮料、五金配件等,据我所知应该在军田某些五金店购买的皮料、五金配件(具体哪间店不清楚)。

生产出来的背包应该都是在广州地区销售。

我不清楚是否获得品牌的授权。

证人唐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1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军田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老板具体叫什么名我不清楚,工厂里有13个人左右,我和唐某1负责高车车位工序,主要生产背包类的包包,我不清楚该厂有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2019年7月唐某1说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因高车工序工作比较忙,人手不够,让我过去帮忙做工厂临时工,我就答应了他,在2019年7月2日就到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4楼生产车间负责高车工序。

唐某1跟我说,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22点,每天工资200元一天,如果有加班就300元一天,每天由唐某1结算工资给我。

因为是唐某1叫我过来帮忙的,我没有直接对他老板,所以就由唐某1结算工资给我。

至于他跟他老板怎样结算我不清楚。

他就是个普通高车工,但是他跟老板是老乡。

我到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上班只有两、三天时间,我到该厂只知道生产了耐克(英文名:NIKE)和阿迪达斯(英文名:adidas)品牌的双肩背包。

我就只负责高车工序(我就是负责将两块背包半成品缝在一起,缝成一个完整的背包),其他工序我不是很清楚,每天大概生产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双肩背包加起来共300只左右,我到该厂上班大概一共生产600个左右,每天都有人负责把当天做好的成品背包打包,每袋大概150个左右(具体一袋多少我不清楚),晚上下班后就有人负责将打包好的背包放进仓库。

在车间里大概有1500个半成品,仓库我没有进去过,大概存放多少在里面我不清楚,这些品牌的背包销售去哪里我不清楚。

对于工厂怎么采购原材料,是否获得品牌的授权,谁下单生产的品牌背包,我都不清楚。

证人陈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18.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今天我到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做临时工,该厂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军田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老板具体叫什么名我不清楚。

我到该工厂主要负责捆条工序,按件结算工资,工厂里有6、7个人左右。

主要生产背包类的包包,我不清楚该厂有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我是今天早上在军田卫生站附近一个临时招工点找临工做,到广州市花都区瑞洋皮具厂做的是做一款英文名(我不认识那个商标)双肩背包,至于是不是耐克(英文名:NIKE)和阿迪达斯(英文名:adidas)品牌包包我不清楚。

19.证人唐某3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四巷2号皮具厂老板唐章高经常请我到他皮具厂做临工,每天工资200元左右。

我在2019年6月20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四巷2号皮具厂工作,负责制作包包拖骨。

皮具厂加工生产多种背包,其中有NIKE品牌商标的背包、adidas品牌商标的背包,我不清楚生产多少个NIKE品牌商标的背包、adidas品牌商标的背包,我上班就开始加工生产NIKE品牌商标的背包、adidas品牌商标的背包,具体生产多少背包我不清楚。

对于工厂是否获得品牌的授权,谁下单生产的品牌背包,销售情况如何,我都不清楚。

20.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8月经老乡介绍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皮具厂工作,该厂老板是唐章高,平时厂内有员工11、12人,工厂的主要业务是加工生产品牌背包,我负责平车业务,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

厂一般生产的是背包,每个月生产量我不清楚,背包的款式、品牌的情况我也不清楚。

我不清楚背包上的品牌商标,因为我负责的生产流程中背包上没有标识。

因为我不认识这些品牌,所以我无法辨认这些背包上有无品牌商标。

21.证人唐某4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4楼的皮具厂是一间生产背包的工厂,老板叫唐章高(我哥),厂里的员工有八九个人,厂里的大小事务都是唐章高自己在负责。

该厂的主要生产产品是品牌背包,该厂是有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唐章高。

我是2018年10月份才来我哥的厂里上班,我在厂里做的车位工人,负责背包布料的接缝。

我的薪酬是按件计算的,每件是约是1元,我每个月的工资大概是3000多元,平时都是唐章高给我发放工资的。

邵某是我丈夫,他不是厂里的员工,他平时在连州做工地,这几天从连州那边过来探望我。

唐章高经营这个厂大概有两三年的时间,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的我不是很清楚。

厂里生产的背包是有印着“NIKE”和“adidas”的商标,这些商标不是在厂里印制的,印着“NIKE”和“adidas”的商标的背包原材料都是唐章高在外面拿货来的,我们就负责把这些材料拼接起来做成背包并包装。

唐章高大概是今年过完年才开始生产印着“NIKE”和“adidas”的商标。

这些包包我们厂里每天都能生产100-200个。

生产出来的成品背包就会被唐章高拉到4楼的仓库里存放。

有客人下订才会拉走。

2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4楼的皮具厂是一间无牌皮具厂,老板叫唐章高,厂里的员工有八九个人,唐章高的父亲(具体名字不清楚)也在厂里帮忙,我是前两天才到厂里面上班的,现在在负责背包成品的打包。

该厂的主要生产产品是品牌背包,该厂是否有办理工商登记我不是很清楚。

我老婆唐某4(唐章高妹妹)唐某4是今年的3月份在唐章高的工厂里面上班,见我在厂里呆着没事情干,才吩咐我帮忙包装物料,我听她提起唐章高在花都区这边开厂,但是唐章高具体经营该厂多久,我不是很清楚,我并不是厂里的正式员工。

因为我不是在这里上班,而且才到一两天,所以我没有太留意厂里生产的背包的牌子。

我只记得背包上都要印着英文字母,具体什么品牌我不认识。

我昨天打包了200多个,有时候唐章高的父亲也有帮忙做一点,之前每天打包出去的数量有多少不清楚。

打包好的成品背包被唐章高搬到4楼隔板间的仓库里面。

证人邵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2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我一直都在平安保险公司工作,然后和唐章高成为男女朋友后,我想到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又不稳定,于是就想在唐章高的工厂里学点手艺,唐章高也同意,于是我就在2019年5月份至今,在非保险公司的上班时间就过来“X洋皮具”学点手艺,平时都是做一些“穿拉头”和“打枣”的活(这些都是加工制作背包、书包的一个工序)。

除了这些,我没有接触过其他关于一些“穿拉头”和“打枣”外的其他工作。

“X洋皮具”地址位于,老板是唐章高。

“X洋皮具”是否有注册我不清楚,具体厂名我也不清楚,具体什么时候开始在该址经营的我也不清楚。

2017年时我和唐章高谈保险业务时,该厂就已经在生产。

现在该厂有十几名工人,有约9台机车;

“X洋皮具”都是生产背包等,有“NIKE”、“adidas”、“Ferrari”字样的品牌商标的,还有一些我不记得的商标品牌。

“X洋皮具”的日常管理,生产销售等都是唐章高负责的,唐章高是“X洋皮具”的老板。

我不清楚“X洋皮具”生产的这些商标品牌的背包,是否有获得对应品牌公司的授权许可。

生产背包的模板的来源我不清楚,生产的成品都是销售的,但是如何销售我不清楚,这些都是唐章高清楚。

唐章高一般都在厂的,平时不在厂也不用怎样管理,有事的话工人会给电话唐章高处理。

我没有参与“X洋皮具”的生产成品的销售、发货,以及管理。

证人廖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X洋皮具”的老板。

2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刚辞职到花都找姐姐(黄泉妹)玩的,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三队四巷2号五楼,平时比较热就跑到四楼,四楼是一间无牌皮具厂,该厂老板是唐章高,是我姐姐(黄泉妹)的儿子,该平时该厂约有7名员工,其中有一个是我外甥女(唐某4),其他的我不清楚了。

我只见过该工厂都是加工生产品牌背包,不清楚具体厂名,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我不清楚。

我不在该皮具厂工作。

25.证人侯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9年6月到健豪皮具商行做工,健豪皮具商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皮具城,我家某侯某1是该皮具商行老板,我是帮助家某侯某1看皮具商行,商行主要业务多种品牌的包包,销售品牌的包包的品牌有adidas品牌的多种型号包包、NIKE品牌多种型号包包,每月销售约200多个包包,销售价16元至40元。

大部分是从河北省石家庄市白沟皮具城进货,其中有一种adidas品牌背包、有一种NIKE品牌背包是从花都区进货的,是我家某侯某1负责进货的,听我家姐侯某1讲这种adidas品牌背包、NIKE品牌背包是广州市花都区军田村皮具厂加工生产,我不认识狮岭镇军田村皮具厂的老板。

我们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皮具厂六月份购进约60多adidas品牌背包,每个背包价格为16元,批发价为18元;

购进NIKE品牌背包约60多个,每个背包价格为16元,批发价为18元。

以前我们健豪皮具商行向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皮具厂包包的情况我不清楚。

我们销售的adidas品牌背包、NIKE品牌背包不是adidas品牌商标、NIKE品牌商标持有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包包。

2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上述地址是我父亲陈记财名下的房产,平时是我姐姐陈有娣负责管理,该房产为五层楼,一楼为我母亲居住,二楼为我和我姐姐居住,三楼出租给一个湖南籍的人做手袋加工厂(具体承租人的名字我不清楚),四楼五楼出租给一个叫唐章高的男子用于经营手袋加工厂。

2018年4、5月左右唐章高就开始租下,具体何时开始租、租金多少钱我不清楚,由我姐姐负责管理。

唐章高在四、五楼上经营一家手袋加工厂,平时有十几个工人,唐章高也住在那里。

手袋加工厂没有名字,平时有十几个工人,主要生产的是男式双肩背包,什么牌子我不清楚,每个月的生产量我也不清楚。

我在村里面经营货物运输,平时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将货物运输到广州,赚取物流费。

一般运输的是背包、五金配件等。

我一般用我名下农行、工行、建行等银行账户(银行账号我不清楚),其中农行银行账户主要是用于收取销售背包的资金,工行银行账户主要是用于收取销售背包、物流费用等资金,建行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我没有销售背包,是我老婆侯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皮具城(详细我不清楚)经营一家背包销售商铺,平时都是我老婆侯某1在管理,主要销售男装双肩背包。

我老婆侯某1有向唐章高经营的手袋加工厂下过背包订单。

我与唐章高之间有资金往来,老婆侯某1曾经通过我的账户支付过背包订单货款给唐章高。

侯某1与唐章高之间的业务合作是2018年4、5月开始租下我家房产后,每个月订货量大约是几百到一千个背包左右,每个背包采购价大约为7、8元到十几元不等,背包的品牌我不清楚。

我名下的银行账号平时都是我在管理。

公安机关统计,2018年4月至今,我名下尾号8177,8510银行账户上合计转款给唐章高名下尾号8558、6273银行账户258万元人民币,都是我老婆侯某1向唐章高之间下背包订单的货款,我没异议。

具体订的是哪些款和数量的背包是我老婆侯某1负责,我不清楚。

我老婆向唐章高采购的背包销售到国内外都有,国外主要销售到泰国、马来西亚。

证人陈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唐章高就是皮具厂的老板。

27.被告人唐章高的供述与辩解:我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我经营的狮岭瑞洋皮具厂生产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法拉利(FERRARI)、ARPENAZ、QUECHUA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

2018年4月左右我开始租赁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四楼用于生产背包,皮具厂的实际经营人为我本人,皮具厂大约有10个左右员工,从2018年4月份开始生产印有“QUECHUA”、“ARPENAZ”字样的小背包,这些小背包我们称为“虫子包”,瑞洋皮具厂生产这种背包的型号是“3050”,我发货时也是使用“3050”的型号表示这种虫子包,每个“3050”虫子包的销售价在7.5元至8元人民币之间。

瑞洋皮具厂大约生产了20000个左右的虫子包,到了2019年4月份,虫子包没有订单了。

后因于没有订单,经营瑞洋皮具厂困难,到了2019年4月份,我就生产了部分印有“NIKE”、“adidas”、“Ferrari”等字样商标的背包,总共约有3000多个。

这些背包绝大部分销往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的一间叫健豪的售卖手袋的档口。

我经营的瑞洋皮具厂没有取得“QUECHUA”、“ARPENAZ”、“NIKE”、“adidas”、“Ferrari”字样商标注册方授权生产许可。

公安机关在瑞洋皮具厂查获一批印有“NIKE”、“adidas”、“Ferrari”字样商标的背包,我对此确认,均是我经营的瑞洋皮具厂生产的背包。

其中印有“Ferrari”字样商标的背包包括以下型号及数量:1、1312型小背包200个,2、1312型大背包150个,3、1315型小背包200个,4、1315型大背包280个;

印有“adidas”字样商标的背包包括以下型号及数量:1、5191型背包200个,2、519型背包510个;

印有“Nike”字样商标的背包包括以下型号及数量:1、5053型背包2770个,2、5011型背包200个。

另外还有印有“QUECHUA”、“ARPENAZ”字样的样板包2个。

从2018年开始,瑞洋皮具厂一直生产没有任何商标标志的光板背包,具体型号有5011、5051、5053、519、5191、1312、1315等。

到了2019年4月份开始,因为工厂生产的光板背包销量不是太好,为了盈利,我就在这些型号的背包上印上“NIKE”、“adidas”、“Ferrari”等商标标识,也发了货到健豪档口。

销售价格为5011每个18元,5051每个16元,5053每个18元,519每个16元,5191每个18元,1312分两种价格(大的29元,小的26元),1315分两种价格(大的29元,小的26元)。

我们公司生产的印有“QUECHUA”、“ARPENAZ”商标字样的虫子包大约生产了20000个,已经全部销售出去了。

印有“NIKE”、“adidas”、“Ferrari”商标字样的背包大约生产了5000多个,已经销售了大约1000个,剩下4000多个都在仓库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016年5月,经我原来工作的狮岭镇军田村无名手袋厂的同事介绍认识了“健豪”手袋厂的老板娘,老板娘的名字我不知道,联系方式记录在手机上,她的微信昵称是“健豪”,微信号是:×××。

从那时开始“健豪”手袋厂下订单给我,然后我按照约定时间交货给“健豪”手袋厂。

结算的方式是每月月底,通过手机微信确认供货数量,双方核算无误后,“健豪”手袋厂通过一个农行的账户转到我名下的农行的账户,具体账户名记不清楚了。

健豪档口将我生产出来的印有“QUECHUA”、“ARPENAZ”商标字样的虫子包应该是卖到马来西亚,其他牌子销往何处我就不清楚了。

瑞洋皮具厂的具体营利数额我没有统计过。

在2018年我办理营业执照时的门牌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到了2019年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个地址的门牌号码就变成了花都区军田村万三东门坪一街33号。

我是向上址的陈姓房东租用该房屋的,这个房东住在上址的二楼,我和他没有签订合同,我租用该栋房屋的一楼、四楼作为工厂、五楼作为居住,租金是每年28000元。

公安机关在我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东四巷1号5楼扣押了一批瑞洋皮具厂的单据,其中有一本橙色的笔记本是记录瑞洋皮具厂发货至健豪档口的销售记录,另外还有一些发货给其他厂家的单据及成本核算单据等。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上半年,我在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一间无名手袋厂工作,在此期间,我帮“健豪”手袋厂从这些工厂拿货并发给“健豪”手袋厂,每个背包赚取0.2至0.3元的差价。

到了2018年4月,这间无名手袋厂就倒闭了,于是我就自己注册了一间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洋皮具厂,生产各种背包,所以这些单据中从2018年4月份开始的发货情况才是由我生产并发给“健豪”手袋厂的。

我原来工作的狮岭镇军田村无名手袋厂是一间生产各种背包的手袋厂,具体地址我记不清楚了,手袋厂的老板是一个我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四川人,年约40多岁,我现在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也无法找到他,这间无名手袋厂在2018年年初就倒闭了。

经统计,从2016年开始我就向“健豪”销售型号为3050的“虫子包”,共发货239630个,货物总值1927158元,我有异议,2018年4月份之前的我帮“健豪”手袋厂在那间无名手袋厂拿货的,2018年4月份之后才是我经营的瑞洋皮具厂生产的。

从2018年开始,瑞洋皮具厂一直生产没有任何商标标志的光板背包,具体型号有5011、5051、5053、519、5191、1312、1315等。

到了2019年4月份开始,因为工厂生产的光板背包销量不是太好,为了维持瑞洋皮具厂的经营,我就在这些型号的背包上印上“NIKE”、“adidas”、“Ferrari”等商标标识,也发了货到健豪档口。

销售价格为:5011每个18元,5051每个16元(已经全部发货,现场没有库存),5053每个18元,519每个16元,5191每个18元,1312分两种价格(大的29元,小的26元),1315分两种价格(大的29元,小的26元)。

经统计,从2016年开始我就向“健豪”销售型号为5011、5051、5053、519、5191、1312、1315等的背包,我有异议,2018年4月份之前的我帮“健豪”手袋厂在那间无名手袋厂拿货的,2018年4月份之后才是我经营的瑞洋皮具厂生产的。

具体明细我已签认。

我使用数字代码记录、区分不同型号的背包。

代码只是用于区分背包的款式,至于背包上印制何品牌标识、有无印制品牌都不会影响背包代码。

2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唐章高出生于1977年11月6日,案发时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章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本案,被告人唐章高供述其是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这一事实,也有相应的证人证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唐章高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定罪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唐章高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是于2018年4月开始就生产印有“QUECHUA”、“ARPENAZ”商标标识的背包,型号为3050,于2019年4月开始生产印有“NIKE”、“adidas”、“Ferrari”商标标识的背包,型号分别为5011、5051、5053、519、5191、1312、1315,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宜按照被告人所供述的生产期间、销售金额予以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

经统计,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型号为3050的背包销售数量共计为103350个,销售金额共计为796190元;

在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型号为5051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845个,销售金额共计为13520元,型号为5053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570个,销售金额共计为10260元,型号为5191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25个,销售金额共计为450元,型号为5051+519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320个,销售金额共计为5120元,型号为5053+5011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230个,销售金额共计为4140元,型号为5053+5011+519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450个,销售金额共计为8100元,型号为5053+5191的背包销售数量共为305个,销售金额共计为5490元。

另有在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计4512个,金额共计为88105元,故本案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93137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章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章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唐章高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唐章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的基本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根据被告人唐章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章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背包共4512个予以没收、销毁;

手机一台、发货单16本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金渭审判员  陆 嵩审判员  李 凤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梓莹谢莲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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