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240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郎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勇士生活区155号楼,社会信用代码×××86L。
法定代表人:董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