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4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凯旋商城B1F层E-V8。
经营者:张鹏,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以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西岗区凯旋商城汇聚眼镜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