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2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住所地荷兰王国特海尔伦市海特欧弗龙1号(HetOverloon1,6411TEHeerlen,The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帕特拉•赫库尔(PetraHerkul),全球商标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陈燕玲,女,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麻岗镇麻岗圩边村40号之2。
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与被执行人陈燕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燕玲立即停止侵害第9257245号、第982762号、第98276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元。
公告费1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燕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燕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燕玲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燕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7月27日,本案全部执行款均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在申请执行人处查明,被执行人陈燕玲的网店已经关闭,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被执行人陈燕玲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燕玲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