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5649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业宇,男,1987年9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业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