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875号原告:山东鑫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兆峰,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山东鑫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兆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鑫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8年11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激光切割机的技术和研发工作。
2019年2月1日,被告以个人名义申请诉争专利,于2019年11月12日获得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金和设备从事研发工作,其申请的诉争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原告公司。
请求判令确认名称为“滚轮式激光切割机用切割平台”、专利号为201920180049.8实用新型专利权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
被告韩兆峰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亦未提交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韩兆峰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