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2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南村十三队七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L。
法定代表人:罗锦桥。
被执行人:罗锦桥,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5000元,被执行人罗锦桥对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承担52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锦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望亭路15号30栋904房。
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锦桥的上址房产暂不处置。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锦桥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爱诗丽护肤品有限公司、罗锦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