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25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辉,男,汉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