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8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春,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周玉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