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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562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6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8288号36栋401-F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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