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6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8288号36栋401-F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熙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