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95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晗彦,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73号一楼3号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丘永春,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向其退还1350元。